▲立法院院會今天(7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規範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出境需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圖/Pixabay)


【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7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為避免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條文規範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出境需經原服務機關核准,時限得視情況縮短或延長。

三讀條文刪除「縮短」,也增加延長期限,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過3年,並以1次為限,等於管制年限總計最多不得超過6年。

現行條文規定,針對涉密人員洩漏或交付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現行規範,攸關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增訂,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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