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鴻良/綜合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含新增成立國片院線、設置影視產業園區及獎勵投資國片租稅優惠等措施,並刪除電影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電影片、幻燈片之規定。

初審通過後的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研擬相關輔助措施,除了輔導金,還要成立國片院線、並設置影視產業園區,且每隔4年發布電影政策白皮書。另外為維護國片存續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如設定國片映演比率或其他有助維護國片文化主體性臨時性措施。

而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片,條文也明定,營利事業自電影法修正施行日起10年內,只要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的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文化部長洪孟啟表示,修法內容有具體表列鼓勵、獎勵電影界,將來會在電影法基礎上再進一步積極檢討並推動;至於租稅優惠,當然希望愈幫忙電影界愈好。

此外,條文也刪除了電影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電影片、幻燈片規定。

現行條文規定,電影院應依規定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電影片、幻燈片,否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5日以上10日以下停業,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許可。

但朝野立法委員一致認為條文不合時宜,看電影應純娛樂,不應有政令宣導目的,經初審通過刪除。

初審通過條文還明定,電影院應自本法修訂施行1年內,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違法未建置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電影片在國內營業性映演時應合乎無障礙標準,並加印中文字幕或配國語發音。

洪孟啟說,電腦票房統計系統建置後可提供業界更精準的票房資料,實質上對政府財稅收入有更清楚依據。

 

關鍵字:立院 初審 電影法 新增 國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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