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存在逾45年的公家機關派用人員,即將步入歷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初審通過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並設9年過渡條款以降底衝擊。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是在1969年4月公布施行。當時為配合國家建設,准予公家機關僅以學、經歷來遴選所需專業人力。但如今國家考試制度成熟,公務人員可透過國考「任用」。「派用」制度已顯得不合時宜。

銓敘部統計,到今年10月底,現職派用人員3095人,包含臨時機關派用人員2349人,多在交通部轄下單位和地方政府交通工程單位。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187人,前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留任的派用人員559人,這些派用人員年齡平均約51歲,任職年資平均約19年。

《派用條例》廢止後,銓敘部將比照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廢止時做法,在《公務人員任用法》內增訂相關配套規定,做為派用人員繼續任職法源依據。

換句話說,就算條例廢止,既有派用人員仍可繼續任職,但不會再增加新進人員。今後若想成為公務人員,一定要通過國家考試,以獲得「任用」資格。

而在《條例》廢止後的9年過渡期間,這類派用人員可適用原來的規定升遷;過渡期滿後,派用人員可留任原來職稱、官等、職務,但不得升遷,直到離職為止。

關鍵字:立院初審 廢派用條例 設9年過渡期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