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縣定古蹟虎尾鎮涌翠閣,因承租者管理不當,縣府多次導但皆無改善,縣府決定提前終止契約。(照片: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提供)


【亞太新聞網/記者張立明/雲林縣報導】

雲林縣虎尾鎮涌翠閣為雲林縣縣定古蹟,雲林縣政府為活化古蹟於民國106年招租經營團隊,106年2月4日與社團法人台灣藝術發展協會簽訂契約,契約期間為106年2月4日至110年2月3日止,共計4年。

縣府109年1月14日依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本縣有形文化資產經營管理評鑑及獎勵要點辦理,該日評鑑總平均為68.4分,依評鑑要點未達69分為丙等,經評鑑為缺失或需改善事項,應於所訂期限內修正完成或提出說明。縣府請協會於4月30日前完成改善或提出說明回覆縣府,協會遲至5月11日逾期皆無回復縣府,縣府於5月11日再函文請協會於5月29日前完成虎尾涌翠閣缺失改善並回覆。縣府為了解協會是否妥適改善,7月1日以開會通知單再次邀請相同委員於7月13日現勘會議。

協會對於虎尾涌翠閣古蹟管理不善情形,如民國109年1月14日發現協會於本古蹟存放許多酒桶,且酒溢流於古蹟內部空間並造成木門已滋生黴菌,地板沉陷、緣側置放重型家具如鋼琴、更換燈具以致電線裸露,以及前院雜草叢生等。


▲現勘電線裸露未改善。(照片: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提供)

7月13日發現原1月許多問題仍未改善完成,1.協會將原台所做為儲酒之空間,酒已滲入木地板已造成不可逆之損傷,一側仍存放酒桶並又滲入古蹟木地板;2.多處空間電線連結粗糙,可能造成電線走火的疑虞等。另當天又發現於其他空間亦有新擺放酒桶,新空間的酒又滲入古蹟木頭情形;以及緣側新增一處木門,依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及本案契約書第7條第1項規定,廠商須報府審查通過後才可執行,上述新增木門皆無通報本府審查通過。協會違反法令及契約在先。

縣府1月至虎尾涌翠閣現場發現管理維護不善問題,提供給協會長達3個月時間改善,協會置之不理未回覆,本府又再給1個月時間(亦即109年5月29日前)完成改善或提出說明,給予協會改善期程共計長達4個多月,且在改善期間,縣府於109年2月又收到虎尾公所公文告知民眾陳情虎尾涌翠閣雜草叢生,恐因孳生蚊蟲,影響公共衛生及本鎮市容觀瞻,本府亦將虎尾鎮公所反映情事,轉告協會。此為協會管理古蹟不當且應改善而未改善之確實情事。
縣府自106年將虎尾涌翠閣出租給社團法人台灣藝術發展協會,屢遭民眾陳情,如民國107年以藝術創作之由,進行本古蹟灼燒障子門之和紙。旋因違反「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或「廢棄物清理法」,於民國108年4月、5月、6月及109年2月陸續受陳情鄰近公園雜草叢生、後方圍籬疑似增設違建及前方庭園雜草叢生等多次,並多次要求改善。本古蹟屢次因雜草叢生管理維護不當,產生民怨。


▲障子門和紙遭燒灼。(照片: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提供)

縣府自委託該協會營運日起至今,期間因管理不善多次給予協會進行改善,今(109)年給予長達近4個月改善,改善期間又獲民眾向虎尾鎮公所陳情雜草叢生,未見協會積極作為之處。

縣府理性面對本縣定古蹟虎尾涌翠閣經營管理不善問題,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

又依據縣府和協會所簽訂委託服務契約書第15條規定:「若乙方(協會)經營管理內容與本契約不符合,或營運品質經甲方(縣府)決議應改善而遲未改善者,甲方(縣府)得逕為終止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該協會營運期間多有管理維護古蹟不當之情事,縣府已多次給予其改善機會,惟協會仍一再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令及雙方簽訂契約,縣府依法保存維護古蹟之行政作為,絕非協會所稱之行政霸凌。(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提供)


▲遭民眾檢舉雜草叢生。(照片: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提供)

關鍵字:虎尾 縣定古蹟 涌翠閣 招租 經營 台灣藝術發展協會 電線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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