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偵辦公務員貪污收受賄賂案,於109年9月28日,指揮雲林縣調查站人員持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辦公室進行搜索。(記者張立明翻攝)


【亞太新聞網/記者張立明/雲林縣報導】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立夫於9月28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偵辦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公務員,辦理農路、排水路等工程採購案件,涉嫌收受廠商賄賂、招待喝花酒等不法犯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等罪嫌。

承辦檢察官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就地政處辦公室等處所,執行搜索及查扣相關證物,並傳訊被告即公務員陳某等2人及廠商王某等5 名到案。

經署 4 名檢察官支援偵訊後,認為其中公務員即被告陳某、張某及廠商即被告陳某等3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諭知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雲院法官於同月29日,僅就被告陳某公務員裁准羈押禁見,而被告張某公務員及陳某廠商則各交保新臺幣10萬元。


▲雲林地檢署偵辦公務員貪污收受賄賂案,於109年9月28日,指揮雲林縣調查站人員持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辦公室進行搜索。(記者張立明翻攝)

然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即公務員張某及廠商陳某,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影響公務員清廉甚鉅,且被告等人於搜索前及搜索當日,即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滅證之情節,若無羈押、禁見,顯難續行偵查、審判及保全執行,故於收到雲林地院之交保裁定後,當即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出抗告。

經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抗告有理由,裁定撤銷原審交保之裁定,發回雲林地院重裁。承辦檢察官隨即指示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官整理搜索所獲證據資料,並予以補強羈押之事實、理由,除提出書面之補充理由外,並於10月26日上午由檢察官黃立夫親自蒞庭說明案情及羈押之必要,始獲雲林地院裁准羈押被告張某、陳某。該署檢察官將秉持勿枉勿縱之精神,嚴速偵辦,以期肅清官箴。


▲雲林地檢署偵辦公務員貪污收受賄賂案,於109年9月28日,指揮雲林縣調查站人員持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斗南鎮某KTV進行搜索。(記者張立明翻攝)

關鍵字:地檢署 調查站 公務員 貪污 賄賂 裁准 羈押 交保 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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