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槍報備持有,苗警籲勿逾期限,(圖/記者鍾文和攝)


【亞太新聞網/記者彭維權/苗栗報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業經總統於今年6月10日公布施行,本次修法係為明確規範且管制類似真槍極易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將具打擊底火之要件修正為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使模擬槍之定義範圍更為明確,進而降低非法改造槍枝出現之可行性,進而達成維護社會治安之目的。

苗栗縣警察局局長翁群能表示,本次修法係修正「模擬槍」定義,將撞針洞未貫通,滑套(槍機)內不具撞針及刻意規避模擬槍應具備「打擊底火」要件之「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

另本次修法並未涉及低動能遊戲用槍,不影響玩具槍業者及玩家權益,同時為尊重及維護原住民傳統文化、保障其合法及安全使用自製獵槍,也將自製獵槍所需主要組成零件及彈藥,納入除罪範圍,並由專責單位輔導,以提升安全性。

翁局長特別呼籲,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為維自身權益,應於今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俟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新修正條文,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關鍵字:操作槍報備持有、苗警籲勿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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