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邵斌/新北市報導

110年營業車春季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請駕駛人依規定在110年3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臺北區監理所表示,車主如未收到繳納通知書,可透過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電話語音轉帳代繳系統(412-1111、412-6666,服務代碼169#)操作以金融活期帳戶或信用卡轉帳繳納,亦可至四大超商之多媒體補單機或就近監理單位補單繳納;以上各種繳納方式,除了以信用卡轉帳繳納外,均免負擔手續費。

臺北區監理所呼籲,為節省您的寶貴時間,歡迎多加利用約定轉帳方式繳納,一勞永逸,又可以避免逾期受罰。

關鍵字:110年營業車燃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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