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維權/基隆報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符合以下三要件即可免徵土地增值稅1.供公共設施使用︰經需用土地人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者2.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且已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相關之適當使用地3.經需用土地人證明︰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稅務局呼籲,如需用土地人不明者,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

稅務局為協助修法前已申請復查之納稅義務人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已主動發函並以電話逐案通知納稅義務人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於取得「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後據以後續辦理免稅事宜。

民眾若有相關問題或想進ㄧ步了解,可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https://reurl.cc/L71nrx) 查詢相關減免資訊,或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 (02)24331888分機600或7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關鍵字:非都市土地 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 符合規定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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