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圖/翻攝自立委羅美玲臉書)


記者何秀菁/立法院報導

近年因類似跟蹤騷擾所衍生的重大社會案件頻傳,立法院加速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審查與推動,終於在19日正式三讀通過。明定跟蹤騷擾8種樣態,包括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都納入規範,使心生畏怖,且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規範本法自公布6個月施行。

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三讀條文明定跟騷行為的定義,以人員、車輛或網路等方式,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跟蹤監視、盯梢尾隨、威脅辱罵、通訊網路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或其他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訂購貨物等8種行為,使受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立法委員羅美玲在臉書發文表示,歷經三年,今天終於完成了這個里程碑。長期以來,每年都有上千位的民眾遭受到跟蹤騷擾,不僅對其生活與心理造成極大壓力,往往也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前兆。特別感謝內政部NPA署長室等相關單位與所有同事的努力,《跟騷法》順利三讀通過,讓警政、社政能量能夠即時介入,全力守護被害人,補上台灣性別暴力防治的缺口。

根據三讀條文,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後,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行為人或被害人若對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必須在收受書面告誡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內政部表示,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未來也將滾動調整修正,盼降低被害風險。在罰則方面,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如有攜帶凶器及其他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並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並得預防性羈押。

內政部表示,為了讓新法早日上路,預計將於半年內完成員警執行新措施的教育訓練,以及配套子法訂定;未來也將整合公私部門的力量,落實推動相關工作,並將於新法施行3年內,針對執行狀況提出報告,持續研析檢討精進。

關鍵字:立法院 跟蹤騷擾防制法 羅美玲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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