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鴻良╱綜合報導

由政治評論員周玉蔻告發的總統馬英九政治獻金案,由特偵組偵辦後以查無不法在18日簽結。周玉蔻發聲明表示要正面迎戰、加倍奉還。

她說,偵結報告竟然以合於常理的比對做為結案依據;而沒有積極的調查、搜索偵辦。簽結的全文也漏洞百出,邏輯不通。

周玉蔻表示,她認為未來要在政黨輪替,等馬總統下台,下任總統就任後,再重啟調查。

特偵組簽結全文如下:

有關告發人周玉蔻女士告發馬英九總統等,疑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等一案,業經本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於本(104)年6月17日予以簽結。

一、告發人告發之事實,經綜合整理,可區分為兩大項,第一大項是關於頂新集團是否捐贈政治獻金而使馬英九總統、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及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圖利頂新集團。第二大項是馬英九總統及國民黨是否違法收受電子業政治獻金。偵查結果如下:

(一)頂新集團是否捐贈政治獻金而使馬英九總統、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及國民黨圖利頂新集團:

1、馬英九總統部分:告發人指馬英九總統在競選第13任總統時,違法收受頂新集團新臺幣(下同)2億元政治獻金,又引據美麗島電子報稱收受頂新集團10億元等情。經傳喚證人宋○明、蔡○真、陳○茜、胡○吾、吳○嘉、張○豐、魏○交、魏○充等人訊明,並清查頂新集團魏家相關資金,以及馬英九總統與康○政之相關親屬大額通貨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馬英九總統有收受如告發人所指頂新集團政治獻金。

2、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部分:包括(1)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處理黑心油事件;(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處理農產品輸往大陸及快速通關;(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審議康師傅公司 TDR 發行;(4)財政部及金管會施壓使頂新集團取得臺北101大樓股權;(5)財政部介入臺北101大樓經營權之爭;(6)政府相關機關未查扣頂新集團私人飛機;(7)官股董事過半之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金控),違法辦理三重味全土地融資等案,以及財政部指派之兆豐金控董事並擔任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董事長,同時為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之劉○貝,在兆豐證券董事會要求不要抽頂新集團銀根等情。經綜合證人許○能、潘○寬、高○賢、施○志、羅○強、魏○交、呂○璋、陳○青、賴○淵、魏○行、陳○基、謝○傳、陳○基、林○鴻、鄒○娟、汪○民、辜○瑩、宋○琪等人之證述,並向衛福部、農委會、證交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管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金控、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機關函調相關資料,查無證據足以證明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有圖利頂新集團。

3、國民黨部分:頂新集團黑心油事件爆發後,(1)國民黨立法委員吳○利用職權調閱機密資料提供頂新集團運用;(2)連○文競選臺北市長時,國民黨要求連○文不要批評頂新集團等情。經證人張○驊、林○正、吳○、蔡○元、連○文、劉○成、魏○交、李○維、林○瑞、謝○樑等人到庭結證,並向衛福部、經濟部、財政部、外交部等部會調閱相關資料,尚無證據足以佐證國民黨有圖利頂新集團。

(二)馬英九總統及國民黨是否違法收受電子業政治獻金:告發人指馬英九總統於97年競選第12任總統時,據劉○雄於電視談話性節目中指稱馬英九總統收受2億元之競選捐款;又據自由時報報導李○哲透露馬英九競選總統時,2位科技業大老各給國民黨5億元捐款;復據邱○生曾透露馬英九總統於競選期間,託播電視台競選廣告資金與收據可疑;另段○康於電視談話性節目中指稱有企業家集資2億元捐贈馬英九總統作為未入帳之選舉經費,並於在臉書上貼文亞翔公司捐贈1億元等情。經訊問證人李○哲、陳○孟、王○麟、邱○生、劉○雄、段○康、陳○鳳、林○正、吳○源、薛○川、倪○熙、宣○智、林○伯、邱○火、張○驊、鄭○龍、李○端、康○正、鄧○聰、曾○權、謝○煌、賴○仲、林○如、段○康、姚○驤、史○仁等人,並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監察院、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教育部、臺北市政府調閱相關資料,並清查本案相關電子業負責人以及馬英九總統與康○政之相關親屬大額通貨資料,尚乏證據足以證明馬英九總統及國民黨有上開違法收受電子業政治獻金情事。

二、上述二大項告發事實,經特偵組偵訊證人110人次,清查資金10餘萬筆,函詢相關部會57次,調閱卷宗資料100餘卷。互核證人之證述,勾稽資金流向,比對函查資料之記載,經詳細調查後,均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何人涉有罪嫌,爰予簽結。有關簽結內容,請參閱附件所示。

三、又告發意旨認新北市政府等辦理規劃「三重味全土地變更案」,疑涉圖利頂新集團部分,因同一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他字第6599號案件偵辦中。爰就此部分,將所查得相關卷證資料發交該署併案辦理。

四、另本案偵查中發現,魏應交、魏應充與特定類別之業者有異常資金往來,疑涉不法,然與本案無關,核非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應由本署特偵組職司之案件,爰發交該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關鍵字:特偵組 簽結 馬英九 獻金案 周玉蔻 要加倍奉還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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