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處副處長段奇漢針對此案做說明。(影片/農業局提供)


記者鍾尚軒/高雄報導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自108年修正公告實施後,動保處即持續盤點稽查本市動物展演場所,動物展演場所倘符合適用動物展演辦法,請業者依法申請並加以輔導。倘違法動物展演行為經查確認,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裁罰5-25萬元。

有關今(9/2)動保團體召開記者會針對高雄市淨園農場一事,動保處表示,本市淨園農場未取得動物展演許可,仍違法展演動物,已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業於今(110)8月16日裁罰5萬元在案,並要求業者停止動物展演行為,違者按次處罰。並於明日9月3日再度邀請屏科大野保系教授陳貞志及高雄市獸醫師公會理事長高振庸至淨園農場會勘,如有違反規定逕予處分。

動保處於去(109)年5月即針對淨園農場場內動物福利部分,積極輔導業者場內各種動物的飼養照顧,同時邀請專家學者及上開團體(TSPCA、動平會)輔導業者改善場內動物飼養狀況,專家學者逐一細察場內各項動物飼養情形並提供專業建言,共謀提升場內動物福利。去(109)年5月迄今,邀請專家學者協助現勘及輔導業者改善場內動物飼養照顧共計5次、13人次專家學者參與。另在專家學者逐一檢視場內各項動物之飼養狀況及相關規定,要求業者對動物適時檢查治療,並提供相關紀錄。

案內2隻長臂猿係緣於民國108年民間團體反應屏東私人飼養靈長目及食肉目保育類野生動物不符動物福祉等情事,經中央邀請野生動物及動物福利學者專家與縣市政府、林管處共同辦理查核,經查核委員認定飼養環境不佳,應限期進行動物安置,後由淨園農場協議取得。於109年3月10日邀集學者專家依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評估可行後,由淨園農場登記飼養。本府農業局亦不定期進行飼養稽查,專家學者均認為其飼養環境及場域設施尚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4條及其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之規定,因此,無法依同法52條沒入動物。

動保處再次呼籲,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倘以動物進行展演需向本處申請動物展演許可,並注意飼養動物福利,若查有違法行為,依動物保護法、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裁處,最重可裁罰25萬元,請勿以身試法。

關鍵字: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高雄市動物保護處 淨園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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