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鴻良/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草案明訂若是新的投資案位在有水源供應短缺之虞的地區,應該有一定比例使用再生水,其比例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草案將再送立法院進行審議。

行政院會28日通過草案規定,位在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的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或得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的污水或放流水,給再生水經營業及依規定許可的取用者,藉此降低再生水經營業者經營成本。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的縣市若規劃興辦再生水開發案,草案規定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並優先核定辦理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以取得再生水之必要水源。

但草案也明訂再生水不得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的用水,以維護民眾健康。

草案規定,再生水費得依再生水經營業依個別開發案的開發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向再生水使用者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目前再生水水價每度約為新台幣18元至30元不等,較自來水價每度12元高出許多,草案規定未來對用水千度以上的用水大戶開徵耗水費,如使用再生水就可免徵,以鼓勵使用再生水。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在全球氣候變遷下水資源政策不僅是開源與節流,更應該要「歸零思考」;為了避免再發生工業與農業、民生爭水,未來工業區工廠製程廢水回收、再利用比例應再提高,短期目標為零增自來水,中長期則完全以廢污水回收利用的再生水作為水源為目標。

 

關鍵字:缺水地區新投資案 一定比例使用再生水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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