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今(1)日執行電動車大執法。(圖/屏東交通隊提供)


【亞太新聞網/記者黃崇能/屏東報導】

立法院院會於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2項、第72條之1及第73條第4項等條文將於1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針對列在「慢車」章節之電動自行車增列處罰規定,其中未經核准違法改裝者,所有人最高罰5400元、行駛超過時速25公里者,駕駛人最高罰1800元罰緩,未戴安全帽則處罰300元。此外,經過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通行,則處最高1200元。


▲電動自行車使用族群日益增加,駕駛人無年齡限制、不用考照即可上路,成為上班上課的最佳代步工具。(圖/屏東交通隊提供)

另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之2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應配戴安全帽,但現行卻無相關罰則,為保障駕駛人之安全,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4項,未戴安全帽者處罰300元罰緩。


▲葉分局呼籲,為維護交通行車秩序及用路人生命安全,請民眾務必守法不要違規。(圖/屏東交通隊)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局長葉明潭呼籲,為維護交通行車秩序及用路人生命安全,請民眾務必守法不要違規,警政署將於108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全國同步執行違反電動自行車處罰新規定大執法,針對易發生電動自行車肇事及違規熱點、路線及族群,加強宣導及取締,期能有效防制事故。

關鍵字:葉明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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