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恆春分局查本案係偶發衝突事件,並非選舉糾紛。(圖/恆春分局提供)


記者何勁陞/恆春報導

恆春分局分表示,潘姓被害人於(10)日參加車城福安宮舉辦歌唱比賽場合拜訪民眾時,巧遇賴姓及廖姓民眾邀約其飲酒,被害人以稍後須駕車為由婉拒,賴、廖2人以為被害人不尊重他們,遂以「三字經」辱罵,賴姓行為人並以未開封之啤酒鋁罐朝被害人丟擲,致被害人臉部擦挫傷,被害人至醫院治療後,於(11)日提出就醫診斷證明書,至恆春分局報案,惟被害人暫不提出刑事告訴。

被害人為車城鄉鄉民代表候選人,經查本案係偶發衝突事件,並非選舉糾紛。本案因被害人未對2人提出刑事告訴,恆警於受理後,即刻查緝賴、廖二名行為人到案說明,詢後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他人身體財產加暴行於人行為,依法裁處。

恆春分局分局長林明波表示,民眾遇有糾紛應理性處理,恆警對以暴力妨害公共秩序之犯嫌,一定依法嚴正究辦,決不寬貸,以維護民眾安全及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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