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記者張茗富/台中報導】


大甲分局於4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由副分局長林裕宸親上警察廣播電台季謙主持之「945會客室」,針對近期大甲分局重要的警政作為向大眾作宣導及報告:路權的意義,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直言之,路權所指的是「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即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所謂的「行人路權」,是行人使用道路安全權利的保障,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人行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而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絶對通行權"的概念。因此,當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是要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另外,行人在人行道和騎樓的用路權也應被重視,人行道和騎樓應是保障行人安全行走的絕對空間,但在台灣,攤販營業佔據人行道上、機車佔據騎樓、違法路霸的情形卻履見不鮮,著實影響了行人的用路安全。其實,行人路權是需要被保障的,為了讓行人行走的更為便利、安全,任何佔用人行道及騎樓空間的行為該是被禁止的。如何強化行人在人行道及騎樓路權的觀念,還給行人一個暢行無礙的空間,一直是交通安全上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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